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我局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特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内容如下:
1、乌拉特中旗奥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分别为乌中国土闲定字[2017]003号、[2017]004号、[2017]006号、[2017]007号、[2017]008号。你公司于2009年1月7日通过土地转让手续从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取得甘其毛都口岸5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分别为:66768.00平方米2宗;面积:59850.00平方米1宗;面积:34800.00平方米1宗;面积:71100.00平方米1宗;以上5宗地位于甘其毛都镇,批准用途均为商住用地,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 2009 年1月7日。
2、乌拉特中旗绅禾货物仓储有限公司:现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乌中国土闲定字[2017]010号。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0B00940,该宗地位于甘其毛都镇,面积为21513.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0年8月 1日。
3、巴彦淖尔市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现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分别为乌中国土闲定字[2017]011号、[2017]012号、[2017]013号。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宗),用地面积分别为:56272.60平方米1宗,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0B01826,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51211.31平方米1宗,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0B01807,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面积35632.09平方米1宗,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0B01831,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以上3宗地均位于海流图镇海北新区,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均为 2011 年5月 4日。
4、内蒙古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分别为乌中国土闲定字[2017]018号、[2017]019号。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宗),用地面积分别为:49616.00平方米1宗,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1B00120;面积:49526.00平方米1宗,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1508242011B00109;以上两宗地位于海流图镇海北新区,用途为商住用地,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1 年6月 1日。
以上11宗土地用地情况我局按照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我局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述11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同时我局向以上11宗地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分别送达(乌拉特中旗奥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中国土资听告字[2017]003号、[2017]004号、[2017]006号、[2017]007号、[2017]008号);送达(乌拉特中旗绅禾货物仓储有限公司:乌中国土资听告字[2017]010号);送达(巴彦淖尔市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乌中国土资听告字[2017]011号2017]012号、[2017]013号);送达(内蒙古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中国土资听告字[2017]018号、[2017]019号);以上11宗地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有异议,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公告刊登30日)5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我局将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网http://www.meapechina.com/乌拉特中旗政府网http://www.wltzq.gov.cn/同时发布)
联系电话:0478-2641035
特此公告
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