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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七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4 | 【关闭】

  第七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一、中心城区的定位

  临河区是巴彦淖尔市的首府所在地,是巴彦淖尔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市域内人口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呼、包经济带中重要的节点城市。它以占市域3.58%的地域面积集中了全市30.28%的总人口、30%的社会从人员、创造了占市域32%的地区生产总值和1/4强的财政收入,在自治区101个旗(县、区)级行政单位若干项经济指标排序是巴彦市7旗(县、区)中位次最靠前列的,地区生产总值居全区第13位。而中心城区又是临河区的核心,是其二、三产业发展的最主要载体。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占同年临河区城镇人口总量的90%以上,中心城区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2005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2169.19公顷(21.69平方公里)。根据中心城区发展目标和空间结构、中心城区人口最大规模与合理容量分析,考虑自治区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以及巴彦淖尔市城镇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期内,新增建设面积为1486.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229.25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45.91公顷,到2020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可达到5130.35公顷(51.30平方公里)。

  按照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心城区近期和远期空间时序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将有部分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城市交通用地、绿化用地、城市边缘的公园等绿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到2020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用地规模预期达到55平方公里。

  综上分析,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模,可以保障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

  三、城市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心城区发展受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基本农田等限制因素的影响,确定城市未来空间发展主要方向为:北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双河镇,西至临策铁路。

  四、中心城区用途管制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指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区与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区。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901.10公顷,其中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169.19公顷;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区1731.91公顷(包括新增建设面积为1486.00公顷和其他建设用地245.91公顷)。其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区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229.25公顷。其管制规则为:

  区内城市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限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在城市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区内新增城市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4066.72公顷。其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市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4.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指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区面积为4030.31公顷。其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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