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土地初始登记
二、设定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拆迁安置完毕,原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全部注销;
(2)土地权属无争议;
(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无抵押、司法查封、行政限制等行为;
(5)依法缴清各种税费;
(6)其他依法需要满足的条件。
四、办理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制式、签名、与本局工作人员共同填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存档);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资料及其他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合法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等);
4.地籍调查表(制式)、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划拨住宅用地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园
六、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8521335
八、办理流程:申请、递交材料、受理、外业测绘、权属及地籍调查、审核、缴费、制证、核发证书、存档。